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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信托法放权 离岸信托特许投资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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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25 16:00:11

一提到离岸家族信托,律师会脱口而出开曼群岛、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香港的私人银行家或许会推荐给你监管更成熟的新加坡和英国;若未来有移民规划,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是不错的选择。唯独,没有人会提到香港。

因为这里的法律79年如一日,专业受托人甚至不能收取服务佣金,古老的反财产恒继原则和反收益过度累积规则,与现代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格格不入。然而这一切随着香港政府的“幡然醒悟”正发生革命性变化。

12月1日,香港全新的《信托法律》正式生效,新规对1934年和1970年的旧例作出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包括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预设权力,涵盖投保、委任代理人、特许投资和收取酬金,废除两项普通法原则,引入反强制继承权规则。毫不夸张地说,香港家族信托业直接从“中世纪”走入了现代社会。

香港信托人公会主席、BCT银联集团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刘嘉时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表示,新《信托法》厘清了受托人、财产授予人和受益人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并辅以适当的制衡,为私人财富管理机构提供了诱因,重新接受以香港作为现代信托司法管辖区。

受托人“掌权”

香港信托人公会的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底,香港信托业持有资产2.6万亿港元,但其中绝大部门归属企业信托和退休金计划(MPF),私人(家族)信托几乎都倾向于使用离岸信托。

即使2006年香港取消遗产税,也没有阻止香港富豪将金融资产转向离岸信托。刘嘉时表示:“香港与新加坡的信托法本是同根生,两地迥异的改革魄力最终导致南辕北辙。”

早在2004年12月,新加坡政府就对信托法进行改革,允许外国人可以不受法定继承权的比例限制,并清晰界定了受托人与授予人的关系。新加坡私人财富管理由此经历黄金10年,成为“亚洲瑞士”。

刘嘉时说:“可笑的是,就连香港本地的财富中介都不会推荐香港作为信托司法管辖地。改革不意味着香港会成为‘避税天堂’,但只有厘清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才能为财产授予人选择香港提供动机。”

根据普通法,除非信托文书授权或在特定情况下获得授权,否则受托人不得收取酬金。“受托人既然不能收取佣金,怎么可能去尽心尽力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刘嘉时说。

新《信托法》对此作出了较大幅度修改,只要信托文书订明收费事宜,专业受托人可从信托基金中收取酬金。同时,新规赋予受托人委任代理人、代名人和保管人的权力,受托人还可以根据财产市值购买等额保险,取消对受托人投保金额的限制。与新加坡不同,在信托文书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信托人可把信托基金的任何款项投资于特准投资项目。

刘嘉时认为:“给受托人放权,等于间接维护了受益人的利益。权力与义务对等,受托人不再享有特殊豁免权,一旦管理失当或涉及误导,受益人可随时辞退或更换受托人,两者相互制衡。”

至于特许投资项目,港府也大幅降低了投资门槛,股本投资的市场资本额规定由100亿港元降至50亿港元,取消投资的公司必须5年派息的规定,改为在过去5年内有3年派息记录,包含以股代息。

“法律为财产授予人保留了对信托资产投资和资产管理的权力。这相当于为家族信托增加了双保险:受托人按照法定谨慎责任,利用保险、股票和基金投资来维持信托资产的稳定,财产授予人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风险偏好更改投资组合,为在香港设立的信托提供了最大灵活性,这点对偏爱控制权的内地高净值人群尤其重要。”

刘嘉时预期,新法生效后,会吸引更多内地富人选择以香港为信托司法管辖地;而私人银行等财富中介因为权责更加清晰以及管理信托的灵活性,会把香港等同于新加坡、英国等现代信托地,逐渐提升香港家族信托的认受性。

反强制继承权

新《信托法》中另一引人瞩目的焦点在于引入了反强制继承权规则。

所谓强制继承权,常见于内地法管辖区,旨在限制立遗嘱人决定如何转移死后遗产的自由。比如,必须把遗产的某一部分预留给妻子或直系亲属的继承人,若这些强制继承人可得的比例无法满足,就会从立遗嘱人生前设立的信托中支取。

刘嘉时分析,一旦香港设立的家族信托与内地法系的强制继承原则发生冲突,如何界定信托财产的司法管辖权至关重要。只要信托文书订明受香港法例规管,海外的强制继承权不会影响财产授予人在生时把流动资产转移至该信托的有效性。

以内地高净值人群为例,不少有多个子女,假以时日,二代争产纠纷会浮现。财产授予人利用离岸信托确定财产分配比例,一旦境内出生的子女以强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境外身份的子女就可以香港的反向规则加以制衡。

“尽管起步较晚,但香港对信托法的修订仍然激动人心。一些改革甚至走在了英国、新加坡的前面(香港可设立永续信托,英国和新加坡各为100年和125年固定期限)。更高的灵活度、更透明的权责分配,将使香港在全球信托版图中更具竞争力。”(编辑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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