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获嘉县法院牢固树立执源治理理念,全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日前,获嘉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庭赔付原告各项损失3000元,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7日,韩某(15岁)驾驶三轮电动车载张某,沿获嘉县城区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道路南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追尾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解决。2023年7月5日,王某将韩某及其母亲(监护人)起诉至获嘉县法院。案件受理后,城郊法庭员额法官张丽慧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对原告王某进行情绪疏导,了解其真实诉求和调解意愿;另一方面,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韩某母亲进行释法劝导,让其知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韩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过几轮调解,被告韩某母亲表示愿意积极解决赔偿问题。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韩某母亲当庭向原告王某支付了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000元,原告王某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案件清结。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大众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之一,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的案子也屡屡发生,这给每位家长敲响了警钟。须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给骑行者带来伤害,也会给其他行人和车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孩子的成长,是每位家长的心愿;孩子的安全,是每位家长的责任。看管和保护好自己的孩子,慎重为孩子选择代步工具,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安全防护意识,做到文明安全出行,是每位家长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所以,我们要敢于向未成年人违规骑行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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